尊敬的网站合作伙伴: 2016年7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并于 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
尊敬的网站合作伙伴:
2016年7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并于 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服务。简单来说,贵司的网站若涉及到介绍公司的相关产品或服务,都被定位为互联网广告,受到《暂行办法》及《广告法》的约束,而贵司也成为了互联网广告主。
《暂行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此条款的规定,要求贵司应当对自己的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且并必须具有相应合法合规的资质。
此外,该条还规定“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也就是说,贵司在修改网站、推广物料内容时,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或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如:贵司在所签订的合同中留的电子邮箱、QQ)告知我部。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贵司的身份被定义为互联网广告主后,贵司网站上所有宣传内容及推广时的关键词等都是互联网广告,贵司所展示的广告内容都必须有相应的材料来证明,例如:
①贵司拥有某商品的商标,请贵司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②贵司代理销售某款产品,请贵司提供代理证明材料;
③贵司所属行业涉及前置审批或者特殊许可,请贵司提供相应资质;
④贵司的品牌有明星代言,请贵司提供与明星的合作证明;
⑤贵司与某机构有合作,请提供与该机构的合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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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人网络设计作为贵司网站部策划执行单位,应尽到审核职能,且需对您网站内的全部内容进行核实,因此,需要您在过程中配合我司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如果贵司的广告内容涉及违法,按照《暂行办法》及《广告法》的规定,贵司将受到如下行政处罚:
1、如果贵司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2、如果贵司的医疗类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3、如果贵司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综上,建议贵司针对贵司的网站、推广物料等内容进行自查,如在自查过程中贵司对广告内容有异议,可及时联系我部。希望贵司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配合我司工作人员对贵司网站上可能存在的不符合《暂行办法》或《广告法》的内容进行调整。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达人网络设计作为一家全国性互联网营销综合服务提供商,业务覆盖全国各省,湖湘11个城市,临邑郴州11个县市区,服务企业100++家,一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守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请各位合作伙伴能够积极配合,共同将《暂行办法》及《广告法》带给我们的挑战变成机遇,让我们更加精准地为贵司提供互联网营销服务!
特此告知!
达人网络设计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