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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前置审批的相关说明

浏览:     发表时间:2017-02-24 16:30:17

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站备案前置审批工作的相关流程,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法律依据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通信管理局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的政策执行互联网备案信息审核。


二、前置审批的相关机构

A、非经营性
1. 文化厅(文化)
2. 新闻出版局(出版)
3. 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
4. 教育厅(教育)
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和医疗器械)
6. 卫生厅(医疗保健)
7. 广播电影电视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

B、经营性
通信管理局(电子公告;广告业务;网络游戏;电子商务;有偿信息;电子邮箱;搜索引擎;即时通信等)

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请咨询当地各主管部门,我司不负责相关咨询工作。

网站标题或主办单位名称中含有: 医@学校@小学@大学@中学@学院@药@幼儿@卫生@康复@论坛@博客@新闻@卫生 其中任意字符的,需要办理前置审批。如果暂时无法办理到前置审批许可的,可以将主办单位名称和网站标题都换为以个人网站名义备案,但备案期间网站不能允许访问,否则备案通不过审批。

 

三、审核流程

凡涉及上述需要办理相关前置审批的网站,需先向对应的前置审批主管机关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获得审核同意。

 

相关网站在取得前置审批的资质以后,请将相关前置审批的文件扫描上传提交至我部(注明主办单位及备案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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